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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3-02-21 10:30:27

政策指导:《政府投资条例》《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适用: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 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管理模式: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支持范围及方法:直接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具体标准:

a.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20%、50%、60%、60%予以支持。

b.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c.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 1990 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 1990 年~1999 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 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d.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e.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 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2 亿元。

f.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

按项目总投资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g.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1/3、50%、2/3、2/3 予以支持。

h.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 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 1990 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i.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

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g.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

予以支持。

k.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申报流程:

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重新进行可研审批。

*打捆项目上报: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 3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