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1)流域水污染治理;(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具体包括:
(1)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分配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
(2)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除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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