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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10:31:07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旅融合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政策文件: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

目标意义: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水平,增强文化及旅游产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培育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繁荣发展。

第一步:申报要求

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以同一地级行政区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为创建单位,允许同一地级行政区辖区内2-3个县级行政区或跨地级行政区、跨省(区、市)联合申报建设。

第二步:地方申报

负责部门:

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资料初审:

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报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提报内容:

1.填报《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表》

2.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

3.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步:审核推荐

负责部门: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资料复审:

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组织审核,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

申报资料提交截点:

2023年3月20日前将《申报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等纸质材料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第四步:确定名单

负责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

工作内容:

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第五步:创建验收

负责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

建设期限:

1-3年,自列入建设单位名单之日起计算。

验收流程:

1、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在建设期限内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情况报告。

2、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3、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步:择优命名

负责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

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未通过验收的,可在建设期限内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通过的,移出建设名单。